*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修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粤质监〔2007〕62号 2007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遵循统筹规划、数量控制的原则。
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则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负责本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的设置规划,实施资格许可。
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当设置规划指标用完或者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受理资格许可申请。
第六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必须满足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