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249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6】31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574号批复如下: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是2003年12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前置多节油缸、液压系统部件、多功能顶开启系统、拉臂车上装、垃圾压缩设备等液压设备。该公司主导产品自卸车前顶举升高压油缸、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设备,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先进制造领域”中“高压液压柱塞泵/马达”(序号:02030013)及“现代交通领域”中“汽车液力变距器”(序号:04030010)类产品范围。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