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7]295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及直属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卫生处,各级各类卫生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55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厅将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的编写工作,卫生厅拟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编纂《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统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各盟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通力合作,认真落实。为了全面记述我区卫生工作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成就,准确反映各地区、各地区在医学科研和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确保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的编纂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整体协调。卫生厅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的续修工作,同时,成立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盟市卫生局统一负责辖区内卫生科技志的编写工作。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三所高校直属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卫生处及所属医院,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单独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卫生科技志编写工作。
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学技术志》编纂委员会由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卫生厅各有关处室、各学会和协会的领导及部分专家组成。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各推荐一名领导同志参加编纂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卫生科技资料的收集和撰稿的组织工作,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或处(科)室负责人为联络人。同时,确定1~2名熟悉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科技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专家承担资料收集和书稿撰写等具体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