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核准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低于核准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4.申请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随附企业技改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完成投资财务清单、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凭证复印件(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以及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另须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2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同时送市安全监管局1份。市经委、财政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每个季度安排下达一次技改项目资助资金。
(五)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三、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资助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政资助资金,用于对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具体如下:
(一)上述区、县(市)申报的项目是当年或上一年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重点技改项目酌情予以考虑),安全生产技改项目资助范围参照市区标准。原则上项目实施期为3年以内,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项目备案(核准)内容的70%以上。
(二)各区、县(市)经贸(经发、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经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上报推荐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一般行业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资助额为2-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资助额为10-1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资助额为15-2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资助额为25-4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资助额为50万元。安全生产技改项目资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50%。
(四)市经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同时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要按市资助金额进行1∶1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