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技术改造项目采购为二手旧设备的,视已使用年限和技术含量程度情况,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2个百分点。
11.为保护我市风景旅游城市的环境,创建节约、高效型的城市,对污染大、能耗高的项目和不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限止类)、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不给予资助。
12.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资助率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13.安全生产技改项目的资助范围、标准。
(1)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安全生产技改项目。
(2)安全生产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的工矿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
14.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本级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本级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要按上述标准,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三)重点技改项目奖励资助的标准。
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技改项目完成的当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表明,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期完工投产并产生显著效益的,进行择优评定,实行一次性分档奖励资助。
1.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完成总投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
3.完成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年内完工投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奖励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奖励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资助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奖励资助资金。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重点项目,在实际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内容30%的投资额后,可根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根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按重点项目的资助标准申请结算资助差额,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低于项目备案(核准)内容50%的,按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安排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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