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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3.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单体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引进的国外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安全生产、丝绸与女装技改等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标准。
  技改项目资助资金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以企业实际完成的形成企业资产的技改投资额进行计算(一般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投资按不超过完成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为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实施原有建筑加层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其土建投资不受30%限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存量设备交易额不计算在内,新设备按原始采购成本或市场公允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或列入市政府搬迁企业名单的搬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给予资助。
  2.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3.一般技改项目采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部分按实际完成额的3%给予资助,完成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实际完成额的4%给予资助。
  4.对具有自主创新的技改项目,即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为专利权)的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可在原资助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5.列为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市重点财源企业,以及被评上当年或上一年度“工业兴市”大会表彰的市功勋企业、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除享受上述资助外,重点项目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一般项目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信息港、医药港企业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6.为鼓励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中节约利用资源,对在项目实施中有新征土地的项目,其单位土建投资强度高于250万元/亩的,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7.对利用闲置厂房进行的纯设备技改项目,在享受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8.企业应积极推广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标准厂房,无行业特殊要求的原则上都必须建3层以上(不含3层)的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并与用房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对3层以上(不含3层)部分的标准厂房,按经审计确定的土建实际造价给予6%的资助。
  9.为进一步盘活工业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工业用地紧缺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新征土地且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低于120万元/亩的项目,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低于60万元/亩的项目,不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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