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007年度购置的新车必须符合 “国Ⅲ”排放标准。凡需购置新车必须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审核后方可购入,市环保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核准的车辆进行登记注册上牌。
2.新购置的城市公交车辆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公交集团拟订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公交车辆购置计划,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3.主城区新购置的小型客运出租车辆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市交通局在新购客运出租车审批时应对车辆的排放情况进行把关,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客运出租车方可投入营运。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起,杭州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柴油车执行“国Ⅲ”标准。
市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和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并且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对适用“国Ⅲ”标准的生产、销售新车进行执法检查和车辆登记注册上牌的验证。
第三阶段: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在杭州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登记注册上牌的新车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在全市销售符合“国Ⅲ”标准的高清洁燃油。各地环保、公安、工商和质监部门做好各项检查和登记注册上牌工作。
(一)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对在杭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的车辆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禁止排放不达标车辆的销售。
(二)加强新车上牌前的排气检测,严把“源头”关。环保部门对违规销售不达标排污车辆的企业,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新车不予登记注册上牌。
(三)杭州市机动车加油站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要求的高清洁燃油,并提前5-6个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物价部门做好燃油定价的协调工作,市发改委与燃油供应企业协调保证全市供油。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7〕83号)的规定,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做好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共同参与。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汽车排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加强对汽车制造厂和销售企业的宣传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自觉、严格地执行“国Ⅲ”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