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源头”管理,控制新车排污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生态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为目标,通过对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控制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污量。
二、适用范围和标准要求
(一)适用范围。“国Ⅲ”排放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车速大于、等于50km/h的汽油汽车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车速大于25km/h的柴油汽车。
(二)标准要求。“国Ⅲ”排放标准全称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3-2005)》(中国Ⅲ、Ⅳ阶段),《压燃式、气体燃料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7691-2005)》(中国Ⅲ、Ⅳ、V阶段),等效于“欧Ⅲ、Ⅳ、V阶段”排放标准。本标准于2005年5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标准规定,自2007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起,汽车制造厂新定型核准的压燃式和点燃式汽车的测试及控制技术性能的型式核准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2008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起,汽车制造厂所有制造、销售的压燃式和点燃式汽车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新车执行“国Ⅲ”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第一阶段:2007年7月1日起,新定型的核准车型和部分新购置车辆执行“国Ⅲ”标准。
(一)杭州市范围内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新定型的核准车型必须符合“国Ⅲ”标准。
1.根据“国Ⅲ”排放标准对车辆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加强对制造企业新定型核准车型排放控制装置及性能的检查,督促企业所申报的车型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
2.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质监部门对在杭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新车出厂前的自检情况和汽车排放检测设备的使用情况。
3.加强对新车出厂的排放抽检。对汽车制造厂新车排放进行不定期抽检。对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出厂销售,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二)杭州市主城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公交和客运出租车新购置的车辆提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