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依据。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推行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建站;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企业运作,自主检测;管理有序,方便车主;建立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
3.规划布局。根据市区机动车的保有量及分布情况,在江干区(城东)、拱墅区和下城区(城北)、西湖区(城西)、滨江区(城南)建造5个检测站和1个中心站,共计33条检测线。检测站选址尽量靠近公安检测站和主要交通道路,以方便车主检测。
4.检测范围及周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和《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对杭州市区登记注册上牌的新车(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免检车辆)和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检测。
5.管理方式。上述5个检测站由企业投资建造。根据《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的规定,上述5个检测站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自主经营,并在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承担机动车排放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环保部门对经检测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核发排放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二)执行“国Ⅲ”标准。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3-2005)》(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2007年7月1日起,在杭机动车生产企业新车执行国家第三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企业申报的车型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
(三)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和限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