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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

  四、增强基层活力,促进社区和谐
  (十六)加强居委会建设
  充分发挥居委会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居委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及时听取、反映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推进社区事务议事会、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听证会、社区矛盾协调会等制度,提高居委会自治能力。
  加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合理设置居委会,不出现空白点;保证居委会工作力量,确保三分之二成员有精力从事居委会日常工作;将居委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逐步提高居委会成员待遇;按规定落实居委会用房设施,任何组织不得挤占居委会用房。
  居委会代表全体居民整体利益,要加强对本居民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社区民间组织和其他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反映和配合化解居民反映较多的小区综合管理矛盾。
  (十七)培育发展社区民间公益性组织
  加快培育能够协助政府承担事务性工作、提供公益性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慈善事业的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社区民间公益性组织运作。区县要探索制定有利于社区民间公益性组织发展的财力支持、人员待遇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服务载体,为社区各类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对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实行备案管理,加强指导,给予经费、场地等支持,并提供活动便利。
  (十八)推进社工和志愿服务制度建设
  在社区发展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培育和发展专业社工组织,开发和配置社区社工岗位,逐步形成以职业资格、注册管理、职业规范、薪酬标准、教育培训、督导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
  在全社会倡导志愿服务活动,制定社区志愿者在升学、择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在大中学生、国家公职人员中探索建立经常性、规范化的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群众广泛开展志愿活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要搭建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开辟社区志愿服务基地,连通社区志愿服务供需渠道。
  (十九)探索建立社区共治平台
  完善街道层面的社区代表会议制度,探索建立社区委员会等形式,形成社区成员共同治理的社区利益协调机制。社区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组织的参与下,组织发动社区居民、驻区单位、民间组织、群众团队等各方力量,搞好社区共治,并积极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广聚民智民力。对涉及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定期进行议事、协商、监督、评议。
  规范社区成员参与共同治理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逐步形成合法、合适的社区民主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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