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商发展[2007]290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省属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工作。

  三、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表》);2.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二,以下简称《承诺书》);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当地商贸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和《承诺书》;也可在省经贸委网站(网址:www.zjjmw.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以A4纸打印。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由法人代表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向对应的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证明(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附件三)通知经营者于15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备案。

  五、备案资料核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备案表》填写的内容应该详实,并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2.经营者应已经知晓《承诺书》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