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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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