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绿化、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