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本地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各街道(乡镇)要在8月底前成立由综治办、房管、税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入驻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其中,房屋租赁集中的社区(村)可成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已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应整合现有管理资源,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原有机构、人员和场地的基础上,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模式组建房屋租赁管理房屋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站)经有关职能部门授权后,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备案证》的发放工作,并承担对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相关工作经费,适当加大对工作量大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支持力度。
三、突出管理重点,建立房屋租赁管理联动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
《房屋租赁规定》的要求,落实房屋租赁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登记备案。公安、税收、房管、工商等部门要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站)为依托,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一是建立租赁房屋基本情况信息库。要以公安暂住人口信息系统为基础,整合税收、工商、房管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进行梳理筛选,并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人员上门核实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形成租赁房屋基本信息库。二是规范登记备案手续。对
《房屋租赁规定》出台前已登记备案且符合租赁条件的出租房,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不符合租赁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登记备案或新出租的房屋,房东应按照
《房屋租赁规定》第
八条、
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到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符合租赁条件的,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三是强化登记备案管理。公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时,要确认外来人员租住地址,对租住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及时督促房东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对生产经营场地属租用性质的,应查验其《房屋租赁备案证》。公安和工商部门每月定期将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租赁房屋信息通过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告房管部门。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中介市场的管理,督促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房屋中介业务时,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房屋租赁中介情况报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依法征税。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依法开展房屋出租税收征收工作,对偷税、逃避追缴税款、抗税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房管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信息。公安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