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7〕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2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房屋租赁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好
《房屋租赁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公安、房管、税务、工商、人口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7月份
《房屋租赁规定》集中宣传月活动中,通过召开房东大会、张贴宣传标语、报道典型事例等,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
《房屋租赁规定》宣传学习。对租赁房屋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普及宣传,使广大出租户、承租人树立起依法租赁房屋、主动登记备案的意识。为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拟订
《房屋租赁规定》的宣传提纲,于7月上旬报市区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组织机构,扎实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