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十一五”期间全省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13大类、105项;淘汰落后产品4大类、15项。其中,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45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430万千瓦。2007年,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产能248万吨、炼钢产能371万吨。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钢铁、焦炭、水泥、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详见附表)。对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酒精和味精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省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户用沼气18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2000处,年产沼气14.4亿立方米,适宜地区25%以上的农户、800多个畜禽养殖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沼气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年增200万平方米,达到1600万平方米。到2010年,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由目前不足1%提高到5%。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研究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热源用于城市区域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定燃料乙醇发展和乙醇汽油推广规划,积极推进燃料乙醇生产技术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省范围内销售、使用乙醇汽油。研究利用二甲醚、轻烃气等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支持生物质能源产业化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生物质气化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积极发展核电、抽水蓄能电站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50个服务经济示范市、100家重点服务企业(集团)和30家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等服务业发展载体,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步伐,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每年平均增加3个百分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