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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八)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汕尾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贸局和汕尾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
  (十一)旅游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十二)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七、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三、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一)构筑汕尾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二)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三)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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