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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二、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三、市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为了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人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二)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四)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五)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六)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七)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八)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九)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十)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十一)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一)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五)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汕尾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中心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六)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七)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城管局、国土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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