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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O报警,120医疗急救、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市安监局值班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汕尾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3371859),并同时报汕尾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3362556)。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秘书长转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书长、市委书记。
  二、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二)事故类型;
  (三)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四)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五)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六)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七)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的事宜;
  (九)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系方式。
  三、信息处理
  (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性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四、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四章 应急救援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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