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类分级
(一)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汕尾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交通运输事故;
3、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I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②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2、Ⅱ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②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3、Ⅲ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②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重大事故)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重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重大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一)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事故应急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如市长不在汕尾时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市长以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和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