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汕府[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6]125号)的要求, “十一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05年的O.57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O.51吨标煤/万元,降幅为10%。为确保完成省政府部署的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汕尾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以下简称《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 “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县(市、区)、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到镇(街道)及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层层抓好落实。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从2007年开始,市统计局、发改局、经贸局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以上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要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节能降耗工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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