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6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府办[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194号)和《关于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粤劳社函[2006]132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2006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退休人员。以2005年(公历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47l元为基数,按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91%)的100%幅度进行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月增加额为37.26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2006年7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二、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实行通过发展生活补贴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体费基本拉平的地区,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调整时,如机关事业离休费调整额高于基本养老金调整额的,通过生活补贴予以补齐;低于基本养老金调整额的,相应冲减生活补贴。全市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额的11O%幅度调整,每人月增加额为4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