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
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得再申请市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等四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特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大面积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作用,推广价值高,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一等奖:理论先进,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较大面积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二等奖和三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市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六条 设立汕尾市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具体负责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第七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纳入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受理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所辖单位及个人的成果申报。
(二)市直单位(学校)负责受理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单位及个人的成果申报。
第九条 由不属于同一县(市、区)或同一主管单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或者市直单位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县(市、区)教育局或市直单位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经批准的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示15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报市教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1次。申报与评审工作在当年7月开始,至9月底截止。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届设奖项不超过40项。奖金标准为特等奖1万元/项,一等奖0.5万元/项,二等奖0.3万元/项,三等奖0.2万元/项。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