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汕尾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我市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关于(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类别的学校)、学术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在市内首创的或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有所突破和创新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其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教材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四)申请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在产生该项成果的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批准。
2、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