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回收、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快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供销合作社要以生产或资本为纽带,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为一体的服务网络体系,发展区域性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
四、认真落实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 发展的宽松环境。凡是中央和省、市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一)实事求是地解决政策性亏损财务挂帐。各级政府要按照“分清性质、明确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设立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帮助解决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帮助解决当地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
(二)妥善处置社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问题。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只收办证工本费。社有企业改革涉及到原划拨土地变更用途问题的,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有关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供销合作社企业、基层供销社在改制中按原用途出让依法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出让金征收后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返还给供销社,用于清退社员股金、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等。
(三)切实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的集体性质。各级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市、县供销合作联社要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增值。在社有企业改制中,不得无偿量化,分掉社有资产,变卖资产收入只能用于分流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供销合作社发展。
(四)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对解除劳动劳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困难企业的供销社职工,有条件的地区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供销社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职工移交社区管理的费用。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社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社兴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