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 “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 “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整治的目标
通过普查整治,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增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防火灭火知识普遍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稳定地区火灾形势。
五、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步骤
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照整治标准,在不增加新隐患情况下,坚决消除存量火灾隐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方案(2006年11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方法和要求。要明确责任,将普查整治工作落实到各部门、落实到个人。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负责的方式,由政府和职能部门人员包干到街道(镇乡),到社区、到村。各地实施方案,要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安全监管局。
(二)动员部署(2006年12月)。
各地政府要通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形式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张贴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范围、标准、措施和要求。同时,各地要设立隐患举报电视,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整治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参与整治工作。
(三)调查摸底(2006年11月至12月)。
各地要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分别建档造册,通过调查摸底,及时摸清基本情况,切实掌握底数,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措施。
(四)自查整改(2007年1月至200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