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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辖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辖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汕府[2006]78号)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建立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国家征用土地和落实土地补偿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规则》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汕尾市辖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汕尾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均应按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申报、登记、发证手续。
  二、申报、登记、发证时间:农村土地所有权申报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底止;登记、发证时间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月底止。
  三、申报、登记、发证主管机关:市区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和实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并统一颁发土地证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申报、审查、登记的具体工作。
  四、申报、登记、发证程序:首先由土地所有权人按规定自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携带土地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和有关图件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内国土资源局(分局)指定的地点申报。经公榜审核,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由辖区内国土资源局(分局)给予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人领取上述证件后,原土地所有权的证件一律作废。逾期不办理申报领证手续的,原土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一律作废,其土地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
  六、市区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街道、居(村)委会及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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