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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镇村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镇村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镇村消防建设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镇村消防建设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村消防建设,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农办和省消防总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通知》,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健全组织领导
  各镇要成立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镇领导担任主任,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等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村要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负责,警务区民警、治保主任和村(居)民组长参加的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开展好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消除火灾隐患等工作。
  二、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镇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
  三、明确消防工作职责
  (一)镇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并落实镇消防规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完善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加强镇(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管理镇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装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村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对村委会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二)村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强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村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管理村义务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装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察,对村委会成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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