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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汕尾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和市场经营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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