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符合《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天内,持有关材料(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和委托代理招标合同),按项目管理权限,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含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汕尾市招投标活动流程进行。必须首先办理有关备案事宜。在我市招投标的,必须使用由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招标人把《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连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等材料,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送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材料时填写《招标备案材料收件回执》给招标单位;若无发现招标备案材料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签字盖章并通知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凭《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到交易中心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若发现招标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招标材料整改意见书》,招标人必须对照有关规定自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进人备案程序。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按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当按项目建设管理权限将合同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备案事项,按国家、省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备案工作。
六、建设工程市场的准入和管理
按规定经核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注册地不在汕尾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来我市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的材料登记备案:(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相应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除国家和本省直属企业外,地方企业需持有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出承包工程证明材料;(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外地企业上述合格齐全的材料应给予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投标登记证》。凡取得《投标登记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