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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自行缩小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汕尾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和主要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5、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
  6、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7、其它服务项目和特许经营招标标准按《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国家、省法规规定和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四、招标公告发布方式
  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发展和改革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定的媒体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公布。
  指定发布信息的媒体,应当在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发布招标公告。
  五、备案制度
  (一)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二)所有财政性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必须参照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编制。招标人若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条款进行重点监督。禁止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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