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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执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8日)暂停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下称《省实施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行政监督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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