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奖励金发放。奖励金按月发放。奖励的对象按夫妇实施绝育手术当月起计发奖励金,凭本人身份证、《汕尾市农村纯二女户节育奖励金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八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如有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奖励待遇。(一)已生二个女孩且已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二)原已领取奖励金的对象,再婚后有生育、抱养、收养子女;(三)户口迁到市外或境外定居;(四)奖励对象身故;(五)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六)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
如发生上述情况,原已领取的奖励金应如数退还当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如属政策外生育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农村奖励对象由农村居民变为城镇居民的,不能继续享受奖励金待遇,但原已领取的奖励金不再退还。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计生办不予办理奖励手续。(一)未填写《汕尾市农村纯二女户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镇人口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和镇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纯二女户“节育奖”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件。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开展对奖励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本级应负担的奖励金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奖励金专户,奖励金的代发单位和发放办法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