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06]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精神,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作标准。具体标准:市城区、海丰县、陆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工资标准为2.99元/小时;陆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工资标准为2.69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