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可按照城乡有别、相互对接、逐步统一的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和城镇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双轨运行,以后再根据本地统筹城乡就业的进程争取在3年内逐步并轨。已进行户籍改革、把城乡人口统称为本地区居民的地区,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通过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加快建立与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扩大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根据粤府办[2006]4号文的规定,将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年龄适度下调(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止),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的特殊扶持政策。要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范围,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岗位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进一步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生产技术岗位更多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提高市内劳动力就业参与率。对招收本市大龄并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按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补贴办法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审定。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按《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3]91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岗前或转岗培训。
  (三)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歧视现象,坚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