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换信息,通报再就业情况,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重点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六)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地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