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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七)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从2006年起,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十一五”期间要组织1500名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增加2000个就业岗位。各地要成立创业富民工程指导机构,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十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联合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同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平台和参加培训人员资料台帐,为用人单位及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用工和就业服务。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二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人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十一)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人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地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十二)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一年内累计裁员超过2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或一年内累计裁员超过400人,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措施,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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