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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按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审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要优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后勤岗位空缺,应优先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拟订后报市政府审定,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为2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十)切实做好中央和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将中央和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十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省市内外就业工作,优化外省市劳动力流人汕尾的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持手册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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