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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地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具体标注有效期限。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地要按《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南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范围由省确定)
  3、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各地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明确应当免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免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管理。各收费单位要在服务场所明示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项目。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凡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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