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府[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面推进奔小康,再造一个新汕尾”和构建和谐汕尾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周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外市劳动力流入我市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汕尾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积极主动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