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汕府[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意见》(粤府[2006]85号),为加快项目建设,改变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进度缓慢的局面,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是各级政府切实减轻灾害、造福于民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目标管理责任,每个工程指派一名县领导负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抓到底”,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责任人名单要在报纸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同时加强检查和监督。
二、明确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年底之前,完成所有城乡水利防灾减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等);2006年基本完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汕尾市区防洪工程要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红海湾并发区等城市防洪工程要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2008年基本完成重要江海堤围工程建设和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任务,全面提高水利设施防御洪、旱、风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具体任务完成时限见附件)。
三、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水利基金、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等水利规费,并重点用于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减免、降低或不按规定征收水利规费;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土地拍卖、“以地换堤”、河砂开采权招标、水面养殖、工程冠名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要发动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吸引民资投入或发动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要认真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确保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质量,建立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把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所有工程要及时进行结算审核和财务审计,严禁挤占、挪用工程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