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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6〕2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

  金华市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5〕4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部分行政管理或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办)负责各县(市、区)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工作。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单位)应将政务公开工作列为对处(科)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
  第五条 评议考核坚持年终评议和日常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文件档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和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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