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实行政务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搞假公开的;
(三)对群众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加以拒绝的;
(四)因政务不公开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对群众反映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处理和整改的;
(六)对违反社会服务承诺自律制度的人和事不按规定认真处理和整改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的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开、不按程序公开或不以适当形式公开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抵制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违反社会服务承诺自律制度的;
(五)有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区分:
(一)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次要责任;但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但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由各级公开办和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其他组织处理,按处分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对各种处理,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予以记录存档。处理决定必须制作成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