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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6〕2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

  金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5〕4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部分行政管理或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开办)、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公开办)、纪委监察局负责本县(市、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实施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的组织(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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