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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拔尖人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特别要注意研究与金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努力使科研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水平,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积极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参与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深入工厂、农村,帮助基层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社会文化、重点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积极培养人才,发挥“传、帮、带”作用,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带头弘扬优良学风,保持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拔尖人才权利和待遇:
  (一)动态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金华市的;
  (三)退休的;
  (四)年龄超过60周岁的(管理期内办理延长退休手续并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的除外);
  (五)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取消拔尖人才称号的。
  上述第(一)、(五)、(六)项,由组织部按程序审核决定;
  上述第(二)、(三)、(四)项,自然取消拔尖人才的待遇;
  上述第(三)项,如拔尖人才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需要继续列入拔尖人才管理的,需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同意。
  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拔尖人才列入人才库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拔尖人才称号:
  (一)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三)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其它地市级以上的拔尖人才引进到我市并落户,同时具备相当我市拔尖人才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经申报,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可列入金华市拔尖人才管理,享受拔尖人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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