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6〕2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日
金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经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获得“金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拔尖人才原则上每三年选拔一次。
第四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管理服务,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权利和待遇: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可优先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三)在参加学术会议、安排业务进修和外出考察等方面,在专业对口的情况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其费用有关单位应予以资助;
(四)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拔尖人才优先参加;
(五)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向拔尖人才倾斜,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每年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
(七)每人每月500元政府津贴,由拔尖人才所在地财政解决;
(八)享受每年两周的学术休假或参加统一安排的疗养,疗养经费由市财政在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余由所在单位报销;
(九)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省特级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等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称号或培养人选;
(十)优先解决夫妻分居拔尖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其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经当地组织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当地就读优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