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1、一些地方和行业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和单位得到有效整治。
2、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基本消除,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明显减少。
3、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格局和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四、治理重点
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要着力解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实施步骤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5月上中旬)。
5月上中旬,召开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和市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动员部署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阶段(2006年5月中下旬至9月)。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事业等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紧密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周密科学的自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等基本情况,提高自查的效果。自查自纠要把握政策、讲求策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