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收取每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收费监督卡》,交由企业如实填写,并使用收费专用发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收费监督卡》由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部门(单位)到市监察局申报、领取,并将执收清单于每月25日前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7、严禁乱罚款。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界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任务、程序和相应责任,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随意性。严格依法行政,任何部门(单位)不许向执法单位及其人员下达罚款指标。贯彻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原则,禁止以罚代管。对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以及情节轻微的,可免于或从轻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以此为由加重处罚。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事前应向市优化办书面报告。市机关部门(单位)对企业的罚款清单,于每月25日前报市优化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8、不准乱摊派、乱培训、乱评比、乱排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不得强行收取会费或有关费用,不准以任何名目到企业拉赞助、捐款。征订报刊、杂志必须坚持企业自愿,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摊派。实行培训办班审批制度,凡机关部门或机关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要求企业参加的各类培训,必须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申领办班培训许可证,并不准收费,培训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对资格证书类培训,实行培训与考试分离,按照自愿原则,由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培训。加强对各类评比、排序管理,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或批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举办评比、排序活动,更不准向企业收费或要求赞助。
三、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9、严格控制检查。实行检查许可制,各级机关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例行检查应事前制定计划及工作方案,提前7个工作日报市优化办;情况紧急、需要即报即查的突发事件,事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优化办备案。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到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不准对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确定由主要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执法检查时,不准超越执法程序,不准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企业财产,不得随意停业整顿、吊扣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