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6〕7号 2006年4月28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浙中城市群内核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涉企办事效率
1、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法制办等部门,对市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格界定行政许可项目范围,凡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的项目一律取消,禁止自行设定许可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审批明令取消的许可项目。对继续保留的许可项目,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禁止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之外设立前置条件或将后置条件前移。
2、切实下放管理权限。继续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委托授权、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实行开发区(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和全程代理制等有效办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3、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完善“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作机制,同一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且具备联办条件的,明确一个部门主办,申办人只需到主办部门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部门审批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踏勘。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全面推行部门审批“一审一核”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
4、优化企业证照办理和年检(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企业证照办理和年检、年度复核及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商标、广告、合同、法定代表人培训、协会入会和咨询服务等费用收取作为企业开业、年检(审)和证照核发的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审)事项一律取消。合理确定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设立不足半年、无投诉举报的合法经营企业免审,可直接通过年检。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年审、年度复核(审验)应提前30天通知投资业主。
二、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由市物价、财政部门牵头,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未经市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公用事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大幅核减,并排出一批拟取消收费、核减标准的项目报省权限部门批准;涉企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执行;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个口子”制度,统一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代收代付,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自行到开发区(工业园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