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便于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党委委员)或党组(党委)副书记,工作上以纪检监察工作为主,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分工;派驻(出)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四)派驻(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应当搞好与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出)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派驻(出)纪检组新任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中产生。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考核工作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进行。
实施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后,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县处级非领导职数,原则上使用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人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
(三)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惩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出)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派驻(出)监察室主任的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七)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行政经费、办案专项经费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五、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